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200万元。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40万元,则剩余的160万元债务应当()。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