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4年初开办了一家酒楼,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14年取得如下收入:(1)餐饮营业收入800000元(包括销售10吨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50000元);(2)受托代销某品牌饮料,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合同规定,收取固定手续费6000元;(3)12月,将以前购买的一套普通住房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50000元,该住房购买时价款为480000元。(4)张某转让持有的股票取得收入120000元,该部分股票购入时支付价款9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业务(1)应纳营业税为()元。
张某经营一私营服装厂。1998年3月20日,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张某证据不足,宣告张某无罪。南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服装厂因张某被羁押,于1998年3月停产。1998年9月23日,南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
张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回答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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