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甲省A市烟草公司有一批进口卷烟,因业务安排,需调运至乙省B市烟草公司,公司负责人安排业务员王某经办此项工作。由于该批卷烟数量较大,需使用三部汽车装运,而且该批进口卷烟的交易合同原件保存在甲省公司总部,A市烟草公司只有复印件。
1.3;
2.可以;
3.(1)复印件上需注明实际运输的数量;
(2)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
2008年8月,甲省A市烟草公司有一批进口卷烟,因业务安排,需调运至乙省B市烟草公司,公司负责人安排业务员王某经办此项工作。由于该批卷烟数量较大,需使用三部汽车装运,而且该批进口卷烟的交易合同原件保存在甲省公司总部,A市烟草公司只有复印件。
省中烟工业公司有一批卷烟纸要从公司总部(位于甲省A市)运往下属乙卷烟厂(位于甲省B市),同时须由业务人员携带150条品吸卷烟到B市烟草公司,2013年3月11日,甲省中烟工业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小王到A市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个人携带证,证件管理人员依法为其开具了相关证件,有效期从3月11日—3月20日。3月12日,小王发现准运证记载的数量错误,遂向有权机关提出准运证作废申请。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在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批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2015年1月,甲省烟草专卖局派出专卖内管检查组对A市烟草公司(含烟叶经营)及其辖区内的龙凤卷烟厂开展了2014年度专卖内管定期检查,检查组收集到如下资料:
注:10月31日A市烟草公司与甲省中烟公司签订的450万支卷烟已扫码入库,但未能在当天完成到货确认,于11月1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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