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中东问题的第242号决议
第三次中东战争后于1967年11月22日通过。主要内容:提出了在中东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的两项原则:以色列军队撤出他在最近的冲突中占领的土地;终止一切关于交战的状态和要求,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及其在安全及公认疆界内和平生存,免遭武力威胁及武力行为的权利。重申必须保证中东地区国际水道的自由通航;达成难民问题的公正解决。通过包括建立非军事区在内的各项措施,保障该地区每一个国家的领土不受侵犯及政治独立。以色列拒绝执行这一决议。阿拉伯国家和巴勒斯坦人民当时也拒绝接受。
联合国关于中东问题的338号决议:美苏两国在第四次中东战争期间联合提出,1973年10月22日安理会通过。主要内容是:
(1)要求现在战斗的一切方面,在他们目前占据的阵地上立即停止一切射击,并停止所有的军事活动,至迟不得超过本决议通过后12小时
(2)要求有关各方停火后即开始执行安理会1967年通过的242号决议的所有部分。
(3)决定由有关方面于停火时起,在适当方面的主持下,立即同时开始谈判,以便在中东建立公正和持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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