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如何管理未设分支机构的县级行政区的“收款单”兑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39号)规定,未设人民银行支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收款单”兑付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收款单”兑付业务的审批权属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管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兑付业务的工作流程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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