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2000年8月19日发现未到期的储蓄存单1000元遗失,即向原存款储蓄所申请挂失。记账员张立经查,该存单已于2000年8月15日被支取,经办人为李小分,复核员林萍,支取人身份证件登记为吴强,于是不受理挂失。王三要求赔偿本息。储蓄所经调查证实,决定李小分、林萍赔偿本息。请对此案例分析:
分析: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挂失前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期身份证件,李小分在办理该笔存单的提前支取时,应查验吴强和王三的身份证,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支取手续,但李小分在只有支取人吴强的身份证件,而没有存款人王三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存款的支取手续,显然是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王三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理应负赔偿责任。按储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储蓄业务处理必须进行复核,而复核员林萍复核时粗心大意,李小分业务处理的差错在复核时末发现,造成了储户的经济损失和储蓄的信誉受损,理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储蓄所决定由李小分和林萍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