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10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境外的买价300万元,支付境外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6万元,支付境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26万元,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放行;支付从报关地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加工结束后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费不含税金额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公司无同类化妆品的市场价格;
(3)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当月由于管理不善丢失5%;
(4)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为成套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2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5)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付款,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不含税金额285万元;
(6)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300+4+26)×(1+3‰)=330.99(万元)
应缴纳关税=330.99×20%=66.20(万元)
②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30.99+66.20)÷(1-30%)=567.41(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567.41×30%=170.22(万元)
③应缴纳增值税=567.41×17%=96.46(万元)
(2)该公司受托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①代收代缴消费税=(100+50)÷(1-30%)×30%=214.29×30%=64.29(万元)
②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4.29×(7%+3%)=6.43(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64.29+6.43=70.72(万元)
(3)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720+70.2÷(1+17%)+14.04÷(1+17%)]×30%-170.22×80%=237.6-136.18=101.42(万元)
(4)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720+70.2÷(1+17%)+14.04÷(1+17%)+300+50]×17%=194.14(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96.46+8×7%+34×(1-5%)+20×(1-5%)×7%=96.46+0.56+32.3+1.33=130.65(万元)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194.14-130.65=63.49(万元)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01.42+63.49)×(7%+3%)=16.49(万元)。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10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境外的买价300万元,支付境外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6万元,支付境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26万元,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放行;支付从报关地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加工结束后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费不含税金额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公司无同类化妆品的市场价格;
(3)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当月由于管理不善丢失5%;
(4)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为成套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2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5)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付款,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不含税金额285万元;
(6)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该公司2016年2月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为30万元,售价为40万元。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为270万元,售价为360万元。本期商品销售收入340万元。
甲公司2016年2月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为()万元。汤姆服装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给杰瑞商贸有限公司一批产品,含税价格600 000元。按合同约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支付货款。由于杰瑞商贸有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同意,杰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00 000元,另外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转为汤姆服装有限公司对杰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
杰瑞商贸有限公司转让的该批产品的成本280 000元,市价为300 000元;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20 000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市价每股5.5元。杰瑞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对转让的产品计提减值准备,汤姆服装有限公司也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汤姆服装有限公司和杰瑞商贸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世界各国税法的通常做法及我国税法的一般规定,下列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税收待遇的阐述中错误的有( )。
计算题: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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