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管理责任问题。
公共管理责任,是指公共管理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责任主体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自阶级产生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由于公共管理的责任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因而公共责任主要是针对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行政部门而言相当程度上这一责任等同于行政责任。在当代,随着新型公共事业的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是新的公共管理主体系统的确立,另一方面公共事业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保持并强调公共责任仍然是对政府及参与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行为的基本要求。因此,不仅公共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内容有了扩大和变化,而且也同时构成了相应的公共管理的责任。
公共管理责任可以分为以下方面:
(1)回应。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快速了解公众对公共事业产品的需求。
(2)弹性。即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在制订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对不同的公共事业产品或同一公共事业产品不同程度的需要。
(3)胜任能力。公共管理者必须有进行管理必须的能力。尤其是从作为公共管理核心的政府来看,其无能也是一种腐败,甚至是最糟糕的腐败。
(4)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为并负责。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管理主体必须是依法进行管理,并对结果负责。
(5)廉洁。一方面指公共管理主体在进行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过程中要坦白公开,即在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公开的就要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则指公共管理主体在进行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过程中,不能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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