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向违约方划付相关资金的措施。()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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