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弥补证券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将利用暂不交付的款项补购证券(称为强行补购)。()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国内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收时,分成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以及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这个交收制度体现了( )。
因发生违约交收、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造成了损失,垫付或弥补该项损失的资金来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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