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是怎样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问题的。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设有军事系统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和行政系统的土府(州)县,各类长官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职位世袭,统称为"土官",后来明政府逐渐用由中央任免的可以转迁的"流官"替换土官,在这些地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任官制度,这就是所谓"改土归流"制。
对中国政治学来说,政治制度史在学科中占据了一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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