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对客户减容用电有哪些规定?
客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客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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