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的效力?
CISG第1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答复中对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条件作出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内容,属于对该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但是,如果表示承诺的答复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内容,则该答复仍构成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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