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的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和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以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但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是否可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的原则。公约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消;然而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则不能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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