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它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一学说自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至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学说期间,一直在合同法上占据统治地位;
(2)依“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即,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这种从主要依缔约地等空间场所因素转变到主要依当事人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转变,应该说完全是以这个时代的资产阶级极力标榜的“契约自由”为契机的;
(3)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最有影响的是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三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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