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准予扣除项目范围有哪些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2)维持了以前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但计算的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前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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