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股东或合伙人都面临双重课税问题,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比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多,包括( )
综合题:2013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与投资人A、B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3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3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3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14年1月1日,丙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公司解散。1月12日,公司由丙、A、B及其他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清偿完公司所有债务后仍有15万元的剩余财产。
(5)2014年3月8日,丙决定向戊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甲与乙同意,但丁不同意。经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4)丙聘任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及人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8)丙能否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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