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各种理论依据。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理论依据,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礼让说。主张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并不是因为该外国法院判决本身具有什么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内国基于对该国的一种“礼让”。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法学派所创立,后来为英国美国等国一些学者所接受。
(2)既得权说。戴塞。当事人依据外国判决取得的权利,属于一种既得权,内国法院应尊重该既得权,就应该承认创设或确定该权利的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
(3)债务说。外国判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种债务,法院应维持债权,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因而应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4)一事不再理说。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重新审理,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目前很少有国家基于这一学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倒是有许多国家基于该理论来拒绝承认和执行。
(5)特别法说。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该国的特别法,因此,内国法院就应该象承认外国成文法规范一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6)互惠说。各国希望内国法院的判决能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也就应当对等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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