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
(4)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5)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6)票据追索权。
(7)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其他合法请求权。
2、不得成为为债权的请求权。
(1)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3)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
(5)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时享有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经确认,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下列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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