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可以分为三种:①按取得的时间顺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②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③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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