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市场经济的成熟化和普遍化是宪法产生最重要、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条件。近代宪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并且宪政的实现只能在市场经济普及化的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简单的商品经济存在,虽有“古代宪法”,但商品经济没有普遍化,因此最终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运行是以平等作为前提条件的。
平等的交换需要商品的所有者是自由的,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商品经济滋生了独立个人的成长,在参加政治活动和要求行使政治权利时,成长为不同于臣民、自然人的公民。这是古代留下的遗产,在近代随着地中海沿岸商品经济的再次复兴而获得了更加广阔的生长空间。
近代宪法作为民主政治法律化的形式,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开始形成的市场经济体系。当时以中国为首的大多数东方国家还是自然经济占主导的时代,当然不可能产生宪法。
即使后来有的国家开始立宪,但由于经济形态的落后,也仍然不能有效地实施宪法。市场经济是以个体自由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更加突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时要求以法治作为保障,按照既定的规则展开,因此市场经济更依赖于法律的权威。自由、平等、效率是市场经济衍生的价值,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超越个人权威的至高公理来保障,只有宪法才具备并能保障以上价值的实现。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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