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二)条约的适用1.时间、空间范围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部领域。
2.冲突的适用关于条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适用。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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