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在我国应如何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和“商事的”的含义。
(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以单一的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国际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际仲裁。
(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结因素之一不在内国,即为国际仲裁。
(4)以仲裁地唯一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争议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为标准。
(5)以争议性质为标准。尽管存在标准上的差异,但总的发展是趋于广泛的,一般来说,都将满足上面标准之一,就认定具有国际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下列属于国际仲裁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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