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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