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单位工作五年后,由于单位技术革新开始感到工作越来越吃力,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并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李某仍然不能跟上工作进度。单位于是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李某在3日之内办好交接手续离开。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你认为李某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合法。《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张某为某汽车制造厂加工岗位工人,与该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该单位将其从机加工岗位调到喷漆岗位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的做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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