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定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须调整,不原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某企业2014年签订下列合同:
(1)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12万元。
(2)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五年期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按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结算,尚未核算出相关产品销售收入额。
(3)与国内甲公司签订委托定制产品合同,约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约定定制产品总金额40万元,未分别载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费。
(4)与供电部门签订一份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按实际供电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电费。
(5)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元;次月因生产计划变化,经与供应商协商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万元。
(6)与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在限额内借款时,按实际借款金额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7)以500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问题: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简述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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