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件包括哪些?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据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1)检验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A。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B。由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C。由私人或同业工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
(2)检验权与复验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做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
A.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据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做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
B.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据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做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C.装运港的商检证书做为议付化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做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
(3)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
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地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指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4)检验标准与方法
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A.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
B.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
C.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D.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
(5)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据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据的特殊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A.划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
C.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D.是计算运费的凭证;
E.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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