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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