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该比例为( )。
甲公司2013年开发一项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80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甲公司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为120万元。
某公司自行研发非专利技术共发生支出46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发生支出160万元;开发阶段发生支出3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1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研发活动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 )万元。
计算题:
甲企业20×0年末为开发A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3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2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A新技术符合上述税法规定,A新技术在当期期末达到预定用途。假定该项无形资产从20×1年1月开始摊销。
企业会计上和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均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净残值为0。
20×2年末,该项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400万元,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不需变更。
假定甲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总额均为5000万元;假定未发生企业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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