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银行按揭贷款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为()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且,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l4日和l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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