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1)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类海洋功能区,把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智力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3)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置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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