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转让定价的几种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审核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就是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
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3.成本加成法
就是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
4.以上三种方法被人们称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标准方法”。除此之外,各国在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时还有被称为“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1)可比利润法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2)利润分割法
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
(3)交易净利润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关于调整方法使用顺序的问题,经合组织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我国的规定: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
试论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手段。具体来说,其主要形式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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