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了款。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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