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如要具有行为能力,先要具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又有区别,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也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权利能力的实现,需要借助其他主体的帮助。这就是说,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构成中,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是相伴随的,它们在获得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然而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是经常分离的,而并非总是同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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