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宅的“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对“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亦属于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是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乡一废旧厂搞房地产开发。该废旧厂区原土地和房屋属乡集体所有。根据规划,该放心旧厂区可开发为商品住宅和游乐场。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在建的商品住宅。在游乐场即将开业时,某快餐公司租用了其中一小楼开快餐厅,租期5年。游乐场建成开业数月后房地产公司将其整体卖给某娱乐公司。
甲国有企业以其拥有的一块划拨土地与乙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商品住宅小区,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双方商定建成房屋以后,甲国有企业与乙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3:7分成,拟建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四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五层的3住宅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乙房地产公司所得住宅拟进行销售。
乙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住宅的开发成本应包括()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