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生效。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因为海上风险太大,船舶在航行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不适航,如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均应适航,则使承运人所负的责任与其获得的利益产生不平衡。关于"谨慎处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适航是指船舶的各个方面可经得起预定航线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风险,适合运载约定货物并安全完成预定航程的能力。第二项是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的义务,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装载和搬运”是指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种类,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装货工具,小心操作,以免使货物摔坏。“保管”和“照料”是指承运人从接管货物时开始,必须对货物妥善保管和谨慎照料,以防货物被窃和受损。“积载”指承运人应按货物本身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重量、价格和禁忌等放置在舱内的适当部位上。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快、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卸载”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将货物卸载,承运人对没尽妥善和谨慎之责造成的货损应负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 )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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