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收集证据的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依法进行。 (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伪之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