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等。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审批,如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同样,也只有经过批准,才一能变更或终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审理教育机构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申请办学的机构份额和设置程序标准,则必须予以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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