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土地私有制的逐步确立是战国婚姻制度及特点形成的内在动力。
土地私有与井田制的逐步瓦解是同步的。井田制破坏之后,伴随着新的土地制度的出现,在战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未确立起来之前,土地所有制呈现复杂多样的形式。国有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同时存在,这是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的最大特点。
在私有制条件下,丈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由于土地私有制,这种经济关系表现为一个土地所有者,与另一个失去土地的人的关系,因而男人要养活女人,导致了男女之间不平等的供养、隶属关系的发展。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使男人变为唯一的供养者。实现继承,就必须有子女,特别是男性子嗣,在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之下,重视婚姻的生殖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战国婚姻目的中强调“繁子孙”就提到了首要地位,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富国强兵的政治目的也为战国提出了新的要求。
富国的前提是社会稳定,因此,战国采取了便于稳定家庭的婚姻政策,即对婚姻解除的限制和对“必婚”的提倡,婚姻政策中对男子“出妻”的限制以及对女子“弃夫而亡”的严惩,目的都是在于巩固新兴个体小家庭的稳定。战国限制出妻弃夫、提倡必婚的婚姻管理政策的首要目的是保证社会稳定,从而达到富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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