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并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并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会计凭证。( )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共同负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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