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 )批准,可以复制。对外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共同负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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