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其内容有:
①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②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③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①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②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③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
④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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