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单选>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顺序和办法如下:(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选>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顺序和办法如下:(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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