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就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最高计税价格核定。( )
<单选>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顺序和办法如下:(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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