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涉外投资法的立法原则。
一、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争取外援的原则。
政治上的独立自主、经济上的自力更生和坚持改革开放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自力更生是我国发展经济坚定不移的方针,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外力就不可能真正独立,就不可能保持政治上完全自主。但是对自力更生又要有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不能片面地理解为闭关锁国、自给自足,更不能把自力更生的方针同对外开放的政策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以自力更生为主同片面强调保护民族工业等同起来。
二、平等互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坚持地位平等、互利互惠是我国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针。同外国投资者进行经济合作,签订投资协定、合同等。首先要在政治上、经济上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不接受任何政治性条件和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条款,也不接受片面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必须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使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有利可图,得到应有的利润。
三、注重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
经济活动都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也应该努力做到这一点。
四、适应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利用外资,在立法方针上当然要从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政治、经济实际状况出发。但是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已经在国际间形成了不少合理可行并且符合各国利益的国际惯例,因此,我国的涉外投资立法要在坚持适应我国国情,有益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适当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和各国有关规定,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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