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对涉外投资的保护方式。
(一)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广泛的法律保护方式,即由接受投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由国内立法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种最有效、最可靠的法律保护。这类国内立法一般都是提供政治风险保证,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各种优惠措施等等。如允许外国投资者逐步收回投资本金、获得利润,依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税负优惠,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能把获利汇回本国等等,都是由接受投资国法律提供的。
(二)资本输出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这种方式是资本输出国政府针对其海外投资者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而提供的保证和保险。资本输出国一般都有较健全的投资保险制度。投资者向其本国投资保险机构投保之后,一旦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赔偿投资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制度在于鼓励本国投资者向海外投资。
(三)两国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缔结鼓励与保护投资协定,把投资保护上升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这种方式目前在国际上被比较普遍地采用。
(四)多国签订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这是在国际范围内为保护国际投资而确立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涉外投资采取与国际保护投资相类似的方式,主要有国内立法提供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参加国际多边保护公约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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