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与州
汉武帝时设立的刺史为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刺史所在的监察区域称为州(部)。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汉高祖时不再设置。惠帝时派御史监三辅郡。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监御史监郡,但没有成为一种固定和完善的制度。为了适应加强专制皇权的需要,武帝于元封元年(前110)正式废止派监御史监郡,又于元封五年创立了刺史制度。东汉政权已失去对州牧、刺史的控制,而州牧、刺史也完全失去了监察地方的职能,演变成为拥兵自重的地方割据势力。东汉以后,州也逐渐成为居于郡县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刺史亦由监察官转变为地方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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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察举规定有六项范围,主要针对( )。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分部巡行监察。刺举不法。西汉时刺史属于中央派往各地定期巡视监察的官员,还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脑。东汉刺史的地位大致与西汉相同。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分部巡行监察。刺举不法。西汉时刺史属于中央派往各地定期巡视监察的官员,还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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