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朝相比,宋代地方司法机构有哪些变化?
(1)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负责本路所属州县案件判决的审核和每十日上报的"囚帐"。(2)在州(府)一级设司寇院(后改司理院),以司寇参军(后称司理参军)为长官,协助知州处理本州司法事务。(3)在京畿地区设立专掌司法刑狱的"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南宋称"提点京畿刑狱")。宋代地方司法制度不仅规定州(府)。县长官兼理司法,而且还要亲自审理案件。这种规定为以后各朝所沿袭。
对中国政治学来说,政治制度史在学科中占据了一般的地位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