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设立代表处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济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公估行、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济人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等外国金融机构均可经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及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时,也适用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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