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招用王某时,要求其缴纳600元的工作服押金,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先缴纳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张某离职时再予以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 年8 个月,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王某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 元,劳动合同解除时。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为( )。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当A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当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时,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未约定,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丙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丁公司进行追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3)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方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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